臺北市私立靜修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中華民國一一0年一月二十日校務會議通過修頒
第 1 條 本規定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之。
第 2 條 本校學生之獎懲,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為獎懲輕重之參考:
一 年齡之長幼。 二 年級之高低。 三 動機與目的。
四 態度與手段。 五 行為之影響。 六 家庭之因素。
七 平日之表現。 八 行為次數。 九 行為後之表現。
第 4 條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分下列各項:
一 獎勵:優點。 嘉獎。 小功。 大功。
特別獎勵:1 獎品。 2 獎狀。 3 榮譽獎章。
二 懲罰: 警告。 小過。 大過。 留校察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