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私立靜修高級中學學生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定
單位:學務處
2020/08/17
臺北市私立靜修高級中學學生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定
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三日學生獎懲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九年七月十四日校務會議通過修頒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
則」。
二、教育局109年5月19日北市教中字第1093046232號函「學校落實訂定行動載具使用
原則」。
貳、目的:
為維護團體秩序、有效管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載具,確保學生在校生活及學習品質,避
免不必要之干擾,且但仍便於學生與家長聯繫,特定本規定管理之。
參、規範對象:本校高中部、國中部全體學生。
肆、本規定所稱之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
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伍、管理規定
一、禁止使用時間:
學生進入校園後,行動載具(電話)應關機,並妥善保管。除非有緊急通訊需要,或
教學上的需求,經報備師長同意者,均不得任意使用(包含聊天、照相、錄影、聽音
樂、聽廣播、接發簡訊、上網及當隨身碟使用等行為)。
二、因緊急通訊需要,或教學上的需求,經報備師長同意者,應注意:
1.於校園內使用時不得把玩、聽音樂、打電玩、撥打、接聽等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更不
可有鈴聲響起(音樂、鬧鈴)影響老師上課之情事發生。
2.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
路使用管理規範。
三、考試期間行動電話不得放置身上,或發出聲音,如有違反者,依本校考試規則議處。
四、個人行動電話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自行負責,且不得使用校內電源充電。
五、學生若因課程需要或特殊需求需攜帶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到校時,
須以班級為單位至生輔組填寫「行動載具使用申請書」,並遵守下列事項:
1.上課或午休、晚自習時段必須徵詢該堂任課教師或導師同意後始得使用。
2.攜帶電子產品入校後應妥善保管,僅限申請者使用,遺失自行負責。
3.若違反上述規定,將取消使用申請權益。
陸、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
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以給予學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
電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
柒、違規懲處
一、凡違犯上列規定者、校內未經師長同意使用,予以警告處分(奬懲規定10條第16款)
【惟新生輔導期初次違反者,酌予口頭勸導】;上課(含夜間自習)期間使用,予以小
過處分(奬懲規定11條第12款)。屢犯者,視情節加重處分。
二、本辦法已列入本校生活常規及學生手冊中持續要求。
三、本規定於新生入學後由導師發與學生本人及學生家長閱讀內容後,簽具使用切結後並
交還導師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