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8月19日原民教字第1150041972 號函辦理。
二、申請條件: (一)培訓原住民學生團隊,原住民學生須達百分之七十以 上。 (二)培訓原住民學生個人。
三、申請原則:各校得申請團隊1案、個人1案,惟原住民族委 員會僅補助1案。 (一)原住民學生團隊:每校每年以申請1案為限。 (二)原住民學生個人:每人每年以申請1案為限。(請各校自 行選擇1名學生作為補助對象,切勿提供多名學生名冊)
四、補助類別:藝術、音樂、舞蹈、原住民族傳統運動。
五、檢附本計畫應備文件順序檢核表1份,請申請學校於115年9 月30日(星期三)前函復本局提出申請,並依規定、順序 裝訂,缺件亦不受理,無需申請則不須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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