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單位資料
113學年度傑出市長獎評選標準
單位:學務處
2025/03/14

一、推薦資格:

1.候選人,需無警告(含)以上之處分,才能具備推選資格。

(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至少符合下六大項之一,並有具體事蹟表現傑出,且在校三年內不可有警告以上懲處者,有警告懲處者需在114年2月11日(開學日)前經學務主任核准完成改過銷過程序。)

2.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符合下列六大類之一,並有具體事蹟表現傑出者。

第一類「體育」:

學生參加教育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主辦或符合中等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中由教育部核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之各種運動錦標賽之運動競技比賽,獲得獎項者。

第二類「科學或創作」:

學生參加教育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主辦之語文類比賽、文史、數理、資訊學科能力、科學展覽比賽等,獲得獎項者。

第三類「技能或藝能」:

學生參加教育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主辦之美術、音樂、工藝、家政、表演藝術、象圍棋等比賽,獲得獎項者。

第四類「社團活動、社會或學校服務」:班聯會、服務學習、社團活動中熱心公益服務熱忱者。

第五類「敬師孝親、助人義行」:敬師孝親、助人義行方面,堪為表揚者。

第六類「其他等有具體事蹟者」。


二、獎項名額:

1.依本校畢業班班級數,國中部一名、高中部三名。

(按班級總數的三分之一計算,並無條件進入,總計國中3班取1名,高中職8班取3名)

2.以五大類中之一類或二類呈現為原則。(選擇其中一項為主,亦能提出另一項作為副申請)


三、推薦方式:

請高三、國九各班導師或相關業務單位推薦若干名。每生至多被推薦一、或二類,受推薦人填妥推薦表後,於3月31日(一) 17:00截止,送交學務處活動組。


★詳細辦法 ,請見附件說明!


下載檔案 - 113傑出市長獎-評選標準與報名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