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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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北市私立靜修女子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中字第106349775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本市各級學校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 準則規定,加強宣導校內教師於執行教學、
指導、訓練、 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應遵守教育專 業倫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0條略以:「為預防與處理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 …校內外教
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復
查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教師於執行教學、 指導、訓練、評鑑、管
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
之關係(包括師生戀等)。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 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
或陳報學校處理」,先 予敘明。 0 61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二、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人
格發展,本市各級學校教師於從 事教學工作時,應謹守上開規定及學校教師聘約,嚴守教 師
專業倫理並注意師生互動分際,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 之關係。 三、倘教師違反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或性別 平等教育法等相關規定,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調 查
及處理,倘經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確認屬實,將移 送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第14
條規定嚴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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